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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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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民诉被告闫某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780号 原告:陈某民,男,1969年8月15日生。 被告:闫某君,女,1969年11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民诉被告闫某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民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780号

原告陈某民,男,1969年8月15日生。

被告:闫某君,女,1969年11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民诉被告闫某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民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民负担。

审判员 彭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