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郭某鸽,女,汉族,1982年5月4日生。 被告:郭某锋,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鸽诉被告郭某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鸽负担。 审 判 长 侯一丹 审 判 员 刘花蕊 人民陪审员 谢纲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