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郭某平,女,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平诉被告连某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平负担。 审判员 王云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