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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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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宏与被告襄城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小字第58号 原告:刘某宏,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襄城县永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占钟,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宏与被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小字第58号

原告刘某宏,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