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张子超,男,1953年1月1日生。 申请人张子超要求宣告张晚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晚鹤系父女关系。2003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在襄城县山头店镇山头店村中心小学上学期间丢失,当时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至今11年有余,被申请人仍未找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晚鹤死亡。 经查,张晚鹤,女,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张晚鹤系申请人张子超之女,其于2003年4月15日丢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9月1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张晚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晚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晚鹤自2003年4月15日丢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该事实有襄城县山头店镇张店村民委会及襄城县公安局山头店派出所证明、襄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决定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张晚鹤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晚鹤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