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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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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利诉被告司某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黄某利,女,1991年7月15日生。 被告:司某亚,男,1990年4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利诉被告司某亚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黄某利,女,1991年7月15日生。

被告司某亚,男,1990年4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利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利负担。

审判长  曹惠霞

审判员  万方芳

陪审员  贾伟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