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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