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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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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邢某某,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49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邢某某,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