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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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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68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凤凰路1249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681号

原告某某,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凤凰路1249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襄城县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