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880号 被告:黄某冬,男,1992年3月12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娟与被告黄某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娟负担。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