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