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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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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辉晓与被告姬俊峰、李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862号 原告:刘辉晓,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 被告:姬俊峰,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李永田,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刘辉晓与被告姬俊峰、李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862号

原告刘辉晓,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

被告:姬俊峰,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李永田,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刘辉晓与被告姬俊峰、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辉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刘辉晓负担。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