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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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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安诉被告张某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95号 原告:姚某安,男,2015年7月27日死亡。 被告:张某娥,女,1944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安诉被告张某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安于2015年7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95号

原告:姚某安,男,2015年7月27日死亡。

被告张某娥,女,1944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安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安于2015年7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安负担。

审判长  丁慧丽

审判员  彭 洋

审判员  万方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