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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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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司某民、司某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48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司某民,男,汉族,1936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顺坡,男,1958年10月29日生。 被告:司某波,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 本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48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司某民,男,汉族,1936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顺坡,男,1958年10月29日生。

被告司某波,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司某民、司某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审 判 员  冯文献

人民陪审员  侯一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应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