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937号 委托代理人:司顺坡,男,1958年10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司某民、司某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审 判 员 冯文献 人民陪审员 侯一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应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