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18号 本院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排除妨害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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