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469号 原告:徐春永,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陈建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永诉被告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春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徐春永负担。 审 判 长 牛君玲 审 判 员 朱德恩 人民陪审员 张遂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