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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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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敏与被告郑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被告:郑某明,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敏与被告郑某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郑某明,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敏与被告郑某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刘某敏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