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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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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裴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裴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