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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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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