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385号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永法 审 判 员 李恒干 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