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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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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9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经和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辛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某某,女,汉族,1989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经和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辛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

审判员  侯松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