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44号 被告万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