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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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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万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万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