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张关锋,男,汉族,1968年9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关锋诉被告陈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关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关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关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关锋负担。 审 判 长 侯一丹 审 判 员 刘花蕊 人民陪审员 谢纲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茜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