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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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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关锋诉被告陈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张关锋,男,汉族,1968年9月6日生。 被告:陈伟兴,男,汉族,1987年3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关锋诉被告陈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关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张关锋,男,汉族,1968年9月6日生。

被告陈伟兴,男,汉族,1987年3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关锋诉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关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关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关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关锋负担。

审 判 长  侯一丹

审 判 员  刘花蕊

人民陪审员  谢纲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茜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