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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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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被告白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告白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会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