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7日生,住许昌县小召乡尤里村,身份证号411023198109073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朱红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经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尤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尤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安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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