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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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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刘某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陈焕,女,汉族,1941年11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5号。身份证号411002194111151062。 被告刘建民,男,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02197005041031。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陈焕,女,汉族,1941年11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5号。身份证号411002194111151062。

被告刘建民,男,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02197005041031。

原告陈焕诉被告刘建民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陈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焕撤回对被告刘建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焕承担。

审判员 张 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