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陈焕,女,汉族,1941年11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5号。身份证号411002194111151062。 被告刘建民,男,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02197005041031。 原告陈焕诉被告刘建民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陈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焕撤回对被告刘建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焕承担。 审判员 张 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