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秦金花,女,汉族,1979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秦寺村。身份证号410426197910043063。 被告刘房伟,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许昌县榆林乡岗刘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11023197810236052。 原告秦金花诉被告刘房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秦金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房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金花撤回对被告刘房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金花承担。 审判员 张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