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刘小雷,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张崔关村。身份证号411023198910157030。 被告张婷婷,女,汉族,199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04297028。 原告刘小雷诉被告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小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婷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雷撤回对被告张婷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小雷收取。 审判员 张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