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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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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刘小雷,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张崔关村。身份证号411023198910157030。 被告张婷婷,女,汉族,199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0429702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刘小雷,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张崔关村。身份证号411023198910157030。

被告张婷婷,女,汉族,1990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04297028。

原告刘小雷诉被告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小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婷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雷撤回对被告张婷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小雷收取。

审判员  张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