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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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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中国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男,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艳蕊,女,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

河南省许昌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男,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艳蕊,女,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中国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杨继民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