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34号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男,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艳蕊,女,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杨继民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