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润虎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卫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