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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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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润虎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卫小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