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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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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75号 原告晋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大风,山东省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075号

原告晋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大风,山东省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