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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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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郑水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郑水焕向原告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品种为生意人卡(生意红)的个人信用贷款,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审核通过了该贷款,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郑水焕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广发银

本院认为:被告郑水焕向原告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品种为“生意人卡(生意红)”的个人信用贷款,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审核通过了该贷款,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郑水焕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加盖了个贷合同专用章。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郑水焕循环发放贷款500000元和150000元,被告郑水焕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及罚息、复利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截止2015年2月11日,被告郑水焕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83420.83元,利息9257.83元,罚息327.39元,复利67.45元,共计9652.67元。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率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为1.9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