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641号
原告孟素文,男。
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春杰,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65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兰变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素文诉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素文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素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卫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