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79号
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建业银座5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成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康、陈庆(实习),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贾世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世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