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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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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淮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55号 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天方创世佳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青梅,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民小字第00255号

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天方创世佳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青梅,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淮元,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淮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