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温学锋,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