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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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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峰诉被告孙关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吴峰,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关朝,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吴峰,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关朝,男,汉族,1992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峰诉被告孙关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为96元,由原告吴峰负担。

审 判 长  臧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