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