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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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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秀红诉被告王铁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时秀红,女,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根亭,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毛,男,汉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时秀红,女,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根亭,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毛,男,汉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时秀红诉被告王铁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铁毛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鄢陵县,此案依法应由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王铁毛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鄢陵县,在河南省鄢陵县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铁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