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许昌市德信工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霞,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保安,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广超,男,汉族,1981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德信工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广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德信工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许昌市德信工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臧东亮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