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26号 原告:薛金平,女,汉族,1965年6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郭建平,男,回族,1965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刘炎,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77号1号楼2单元142号。 被告:孙勇军,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汽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许昌市五一路40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63号。 代表人:康丽琴,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文斌,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生,住许昌市八一路东段,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丁永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平诉被告孙勇军、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金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薛金平负担。 审 判 长 臧东亮 审 判 员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