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王恩锋,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久恩,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锋诉被告王久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恩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恩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