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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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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恩锋诉被告王久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王恩锋,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久恩,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七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王恩锋,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久恩,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锋诉被告王久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恩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恩锋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