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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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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某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某某,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会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