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989号
原告李占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旭东,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润厚,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成与被告李旭东、李润厚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占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占成的撤诉申请,系其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