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宁润昌,男,生于1965年8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任念花,女,生于1966年10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宁润昌妻子。
住所地:三门峡市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钦,男,成年,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润昌诉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铁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宁润昌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润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润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