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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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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选丽与尚国方、孙小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张选丽,女,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尚国方,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孙小寿,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张选丽诉被告尚国方、孙小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选丽于2015年7月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张选丽,女,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尚国方,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孙小寿,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张选丽诉被告尚国方、孙小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选丽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选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选丽负担25元。

审判员 张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