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田刚花与郭俊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560号 原告田刚花,男,生于1951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郭俊,男,生于1972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刚花诉被告郭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田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560号

原告田刚花,男,生于1951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郭俊,男,生于1972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刚花诉被告郭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田刚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刚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刚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田刚花承担。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