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560号
原告田刚花,男,生于1951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郭俊,男,生于1972年1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刚花诉被告郭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田刚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刚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刚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田刚花承担。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