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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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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青,系陕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7月7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青,系陕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