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姚仙玲,女,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南蒙,女,1989年5月5日生,汉族,系姚仙玲女儿,住址同上。
被告荆泽平(又名荆再平),男,195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候彩云,女,196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仙玲、南蒙诉被告荆泽平、候彩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仙玲、南蒙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仙玲、南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仙玲、南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姚仙玲、南蒙负担。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