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宁念刚,男,生于1971年12月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
被告赵绍明,男,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
被告孙勇,男,生于1968年6月2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现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念刚诉被告赵绍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宁念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念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念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念刚承担。
审判员 孙国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