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某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宋亚红

审 判 员  孙国丽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封毅博

责任编辑:国平